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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发布时间:2026-08-31
根据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条之规定,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,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、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、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、导火索等点火、起爆器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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